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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法规
广播电视法规
版权法规
标准信息
管理职能     【执法职责】  【 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 执法总队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市版权局)是市政府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广播电视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工作部门。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我局职能配置的通知精神和《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将职能配置等情况说明如下:

主要职能配置是:

        1. 新闻出版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印刷、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管理监督。
        2. 广播电视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覆盖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信息网络安全的管理监督。
        3. 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工艺美术、建筑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版物等在内的著作权的管理监督。

主要职责是:

一、行政许可事项
        1. 包括创办正式报纸、正式期刊的审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核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工程设计施工及工程验收审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安装许可证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撤消以及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变更审核;设立、撤消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频道(频率)审核;电子出版物发行经营(零售、出租)许可证审批。
        2. 包括不列入行政审批项目的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审批;报纸、期刊年度核验。
        3. 包括日常业务管理事项的出版社出版计划及重大选题初审;互联网出版业务初审;音像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设立、撤消和变更网上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网上播出前端、网上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视类节目初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初审。
        4. 包括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及变更事项的备案;承接印刷部分境外出版物印件的审批以及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的备案。
        5. 包括暂缓取消等待上级清理结果的项目,如正式报纸变更刊期、开版和发行范围审核;视频点播(闭路电视)审核。

二、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三、编制我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报刊审读、广播电视节目监听监看,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五、管理监督书报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以及出版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活动。
六、管理监督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印刷经营活动。

七、管理监督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
管理监督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类节目、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工作。

八、管理、规划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事业科技工作,指导本系统运用高新技术的科学 研究和开发应用;组织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技术维护和开发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技术监测工作。

九、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安全播出的技术保障 工作;广播电视信号播出、网络传输技术测评工作;协助安全播出领导机构实施安全播出调度指挥工作;管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

十、负责淫秽色情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鉴定。

十一、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调解著作权纠纷,管理监督著作 权贸易活动,提供著作权咨询、鉴定等服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版权行政执法范围是:

        1.  依法查处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非法出版、发行(批发、零售、出租 等)活动,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斗争。
        2.  依法查处违规印刷、复制经营活动。
        3. 监督检查广播电视宣传纪律、行业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4. 依法查处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台;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禁播节目;擅自变更台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套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频、频段;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台、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5. 依法查处侵犯出版物、计算机软件、互联网及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技术作品著作权、邻接权等行为。


区(县级市)行政执法范围是:


        1. 依法查处音像制品违法发行行为。
        2. 我局依行政处罚法规规定委托查处的有关出版、广播电视违法违规行为。
        3.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作为执法主体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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