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播电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广州市广播电视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广播电视机构和从业人员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市性的广播电视学术团体, 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团结和联系广播电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广泛团结全市和广州地区广播电视工作者,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广播电视学术研究,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学术繁荣。为提高广播电视工作者素质服务,为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服务,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服务,促进我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吉祥路 58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 一 ) 推动广播电视工作者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工作的水平;

    ( 二 ) 开展广播电视学术研究,为我市广播电视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服务 ;

    ( 三 ) 接受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的委托,组织全市性广播电视评奖活动;

    ( 四 ) 召开学术研讨会议,举办学术讲座,组织学术研究成果和活动,编辑出版会刊、学术著作和调查研究报告;

    ( 五 ) 协助业务部门和广播电视教学单位培训在职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 六 ) 开展同国内、国外有关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 )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正科以上职务;

    ( 四 ) 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在市级理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 五 )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六 ) 全市广播电视机构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广播电视社团组织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 三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能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    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 7 月 2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 2007 年 8 月 13 日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