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广播电视学会章程》

修改草案说明

        广州市广播电视学会第三届理事会通过的《广州市广播电视学会章程》,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修订的。《章程》中对本会的性质、宗旨、作用和任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突出了学术研究和理论建设,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我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五年来,《章程》对规范和指导本会的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章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不仅符合国家社团管理法规的要求,也符合广播电视行业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仍然适用,所以对现行的《广州市广播电视学会章程》不作根本性改动。但是,也应该看到,五年来,我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学会建设和各项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过去的一些提法已经不能准确地体现时代的要求,所以有必要对现行的《章程》作适当的修改,使之更加规范、完善和适用。现将修改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的修改

   1、原学会章程第二条对学会的性质表述为“本会是由市广播电视系统各单位和全市广播电视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市性的广播电视学术团体”,现改为“本会是由全市广播电视机构和从业人员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市性的广播电视学术团体”,表明学会活动领域从系统转向行业;

   2、第二条在“全市性的广播电视学术团体”之后,增加了“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团结和联系广播电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的内容;

   3、第三条“促进广播电视工作的全面改革和发展”表述不够准确,改为“促进我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

   4、第四条分别在“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前增加了“业务主管单位”、在“广州市民政局”前增加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字眼,使之更规范。

   二、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的修改

   1、第六条第二款“开展广播电视学术研究,促进中国广播学、电视学的发展和建设”的表述不太符合我会开展学术研究的实际,现将第六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成第二款,改为“开展广播电视学术研究,为我市广播电视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服务”;

   2、第六条第三款补充修改为“接受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的委托,组织全市性广播电视评奖活动”;

   3、第六条第四款删去“节目的评奖”字眼,避免了与第三款中的“评奖活动”内容重复。

   三、关于第三章“会员”的修改

   第八条第六款增加了“全市广播电视机构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广播电视社团组织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的内容,表明会员吸纳面有所拓宽。

广州市广播电视学会

二 00 七年七月二十六日